宁德师范学院教师课堂教学质量测评办法(修订)

时间:2020年08月18日 信息来源:

宁德师范学院教师课堂教学质量测评办法(修订)

为加强教学管理,掌握教师实际教学能力和教学水平,促进教师自我提高和自我完善,提高教学质量,实现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特修订教师课堂教学质量测评办法。

一、评价原则

(一)客观性原则:教学质量评价以客观事实为基础,实事求是地做出公正、恰当的评价结论。

(二)科学性原则:教学质量评价坚持严肃、认真的态度,指标要符合教学过程应遵循的规范要求。

(三)可行性原则:教学质量评价方案设计应具有可操作性,评价指标从教学工作实际情况出发,使教师经过努力能够做到。

(四)指导性原则:教学质量评价方案要有助于教师诊断教学,做到扬长避短,指导教师进行教学思考,提升教学能力。

(五)普遍性原则:凡担任课程教学任务的任课教师均为评价对象。

二、评价目的

(一)科学、真实地评价授课教师教学工作的实际水平,以评价教学质量,保证实现课程的教育目标。

(二)为师资队伍建设的决策提供信息,并为教师职务聘任、职称评聘、晋升工资、表彰奖励、酬金登记等提供重要依据。

(三)为教师提供反馈信息,准确地分析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以利于教学观念、教学方法的转变和改革,提升教学水平和课堂教学质量。

(四)逐步建立健全科学的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完善教学评价机制,使教学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三、评价内容及对象

(一)评价内容以课程的课堂教学(含实验实训课)为主,包括: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等。

(二)评价对象为各系(部)所有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含外聘教师)。见习期的教师,只进行评价,不作等级结论。

四、评价机构与实施

(一)建立机构

成立校教学质量评价委员会(简称教评会),由主管教学副院长、教务处负责人、各系(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组成,负责指导全校的教学评价,协调评教结果应用,受理教师评教结果申诉等工作。校教学质量评价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评价具体工作,办公室挂靠教务处。各系(部)相应成立教学评价工作小组,可根据本办法制订适合本系(部)专业特点的评价指标体系。

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工作在校教评会的领导下,在教务处的指导下,由各系(部)教学评价工作小组具体实施,并统计评价结果。

(二)组织实施

1.制定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表,包括以下三项。

1)同行评价表。由教研室同行教师填写。

2)专家评价表。由校系二级督导组成员、各系(部)领导和教研室主任填写。

3)学生评价表。由学生填写。

2.网上评教: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利用教学管理系统开展网上评价。评教活动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各系(部)具体实施,组织师生对本学期所有任课教师进行评价打分。学生评教以自然班为单位开展,一学期内可根据需要开展1-2次,但开展评价前须向学生讲清评价的意义和要求,取得学生的理解和支持,尽量减少因师生关系或管理严格可能对评价带来的负面影响。

3.校教评会不定期对各系(部)的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工作进行抽查,并将其工作作为考核系(部)领导班子的一项重要内容。

五、评价指标及统计

(一)评价指标

为全面了解教师课堂教学质量,体现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从专家评价(督导、系(部)领导、教研室主任)、同行教师、学生评价三个方面对教师进行全方位、多角度评价。评价指标原则上分为理论课课堂教学和实验实训课课堂教学两大类,主要含:

一级指标有四项: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

二级指标一般有十六项评价要点和相应分值。

(二)评价结果统计和计算方法:

1.每位教师每门课程的每项评价得分计算方法如下:

被评人员每项评价得分=Σ该项每张表格得到的总分÷参与该项评价的总人数。(其中,学生评价分数由评教原始分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各5%后的平均值,若有多次测评则取其平均值)

每位教师每门课程评价综合总得分计算方法如下:

被评人员课程总得分=专家评价得分×20%+同行评价得分×20%+学生评价得分×60%。

2.教师学期课堂教学评价得分为一门或多门课程的平均分。

六、奖惩规定

(一)根据定量评分的结果,给出定性等级评价。即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优秀为90—100分;良好为75—89分;合格为60—74分;不合格为60分以下。

(二)获课堂教学质量评价优秀者,作为其他评优评先活动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学期课堂教学评价不合格的教师,限期第二学期内进行整改,拒不整改可取消其该课程的授课资格。连续三次(3个学期)课堂教学评价不合格者,应调离教师岗位,由学校另行安排。

七、几点说明

(一)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工作是学校一项连续性的重要工作,每学期都必须开展。各系(部)教学秘书将本学期评价计划,包括被评教师姓名、评价课程、参与评价班级及评价时间在评价前报教务处。

(二)同一门课程跨学期授课的教师,分学期评价。公共课教师和跨系代课的教师,由其所在系(部)组织评价,兼职教师(指本校“双肩挑”教师、外聘教师),根据所授课程归口评价。

(三)各系(部)要把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工作和日常教学工作结合起来,评价工作一般应结合教学检查进行。

(四)为保证评价的公正性、保密性和严肃性,各系(部)要妥善保管评价资料,将结果录入教师业务档案,评价过程中不得随便调阅。学期末要将评价结果上报教务处,作为教学质量考核的重要依据。

(五)各系(部)可以学年为单位评选“优秀课堂教学质量奖”,但获奖教师名额一般不得超过本学年被评价教师总数的20%。如优秀等级范围内的教师数超过本学年被评价教师数的20%,应从高分到低分选取。对于优秀率达不到20%的,不准降格上报。

(六)对有重大教学责任事件的教师,在总得分中扣10分,一般教学责任事件扣除5分,并取消评优资格。

(七)对于每位教师的每次测评结果,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不强调横向比较,侧重教师自我完善,但评价结果和需要改进的地方由系(部)以适当的方式通知本人,使其主动改进教学。

(八)本办法自修订之日起执行,与本法条款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教务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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