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师范学院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试行)

时间:2020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



宁德师范学院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促进学术研究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宁德师范学院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以及以宁德师范学院名义从事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应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是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主体。学校将建设集教育、预防、监督、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建立由主要负责人领导的学风建设工作机制,并明确职责分工。

第五条 充分发挥校学术委员会在学风建设方面的作用,支持和保障学术委员会统领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学术不端行为的预防、调查、认定等具体工作职责。

第二章 教育与预防

第六条 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完善学术治理体系,建立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制度,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学术氛围。

学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学生在教学和科研活动中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七条 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内容作为教师入职培训和学生入学教育的必要内容,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和培训。

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应当进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方面的引导和教育,对学生的学习、研究过程以及公开发表的学位论文、学术成果等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方面的要求进行指导和审核。

第八条 积极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建立对学术成果、学位论文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健全学术规范监督机制。

第九条 建立健全科研管理制度,在合理且必要的期限内要保存研究的原始数据和资料,并保证科研档案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完善科研项目的评审和学术成果鉴定程序,结合学科特点,对非涉密的科研项目申报材料、学术成果的基本信息进行公示。

第十条 遵循学术研究规律,建立科学的学术水平考核评价标准、办法,引导教学科研人员和学生潜心研究,形成具有创新性、独创性的研究成果。

第十一条 建立教学科研人员学术诚信记录,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先评优奖励中强化学术诚信的考核。

第三章 学术不端的受理与调查

第十二条科研处负责受理和处理社会组织、个人对本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教务处负责受理和处理对于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校学术委员会成立临时专门调查小组负责学术诚信和不端行为举报相关事宜的调查工作。

临时专门调查小组由校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抽调校纪检监察审计处、科研处、教务处、学工处、人事处等部门的人员组成,临时专门调查小组成员不少于3人,且其中至少包括1名学校纪检监察审计处的工作人员。

临时专门调查小组的人员组成应回避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导师学生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

第十三条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相关部门应当视情况予以受理。

第十四条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据职权,主动介入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科研处和教务处接到涉嫌学术不端的举报后,认为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科研处和教务处受理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后,应当提交校学术委员会按照相关程序组织开展调查。

校学术委员会可委托有关专家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是否转入正式调查阶段的决定。

决定不转入正式调查阶段的,应当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应当按照程序进入正式调查阶段。

第十七条校学术委员会决定转入正式调查的,应当通知被举报人。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同时通知项目资助方。

第十八条校学术委员会成立临时专门调查小组组织开展相关的调查,并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组。但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被举报行为,临时专门调查小组也可以提出采用简易调查程序,具体由校学术委员会确定执行。

第十九条 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临时专门调查小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的调查或者验证。

第二十条 临时专门调查小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对有关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临时专门调查小组开展调查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

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地回答询问,配合调查,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二十二条 在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而引发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第二十三条 临时专门调查小组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进行审查。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

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 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第四章 学术不端的认定

第二十五条校学术委员会应召开全体会议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结论,并作出处理建议。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将有关材料及评价的书面意见反馈受理部门,并由受理部门通报当事人所在单位向当事人反馈结果。

第二十六条 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的工作和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认定属于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五章 学术不端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学校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处理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由科研处或教务处将处理决定提请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撤销学术奖励、荣誉称号,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警告、记过;

(四)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

(五)开除或解聘;

(六)法律、法规及相关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认定为学术不端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应当对责任人给予第(四)项或第(五)项规定的处理。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学校应当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还应当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可以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指导教师对被认定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学位论文有过错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下列处分或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暂停指导教师资格;

(三)取消指导教师资格;

(四)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等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经校长办公会审批通过后,科研处和教务处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申诉途径和期限。

第三十条处理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拒绝签收或无法送达的,学校在学风建设专栏上公告处理决定书,公告期为15日,公告期届满视为送达。

第三十一条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学校应当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恶意举报。对于恶意举报人,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学校将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不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应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二条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六章 申诉与复查

第三十三条举报人或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后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

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应当组织讨论,并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决定受理的,校学术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第三十六条学校按年度在校学风建设专栏上发布学风建设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第三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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