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师范学院教师师德师风
考核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和我校实施意见精神,建立健全师德考核评价制度,强化师德监督,促进教师提高自身修养,有效防止师德失范行为,进一步推进我校师德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考核对象、内容、原则
第二条 考核对象为学校全体教职工(含全职聘用教师)。
第三条 考核内容包括坚定政治方向、自觉爱国守法、潜心教书育人、关心爱护学生、坚持言行雅正、遵守学术规范、秉持公平诚信、坚守廉洁自律、积极奉献社会等十个方面(考核详细内容见附表)。
第四条 考核基本原则
(一)坚持价值引领,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我校教师崇德修身的基本遵循;
(二)坚持师德为上,以立德树人为出发点和立足点,增强我校师德建设的针对性和贴近性;
(三)坚持规则明晰,以《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为我校教师职业行为的基本规范;
(四)坚持以人为本,尊重教师主体地位,激发高校教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五)坚持公平公正,注重宣传教育、示范引领、实践养成相统一,政策保障、制度规范、法律约束相衔接。
第三章 考核组织、方法、程序
第五条 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全校师德考核工作。各二级学院成立师德考核小组,具体组织本单位教师师德考核工作。
第六条 师德师风考核每年进行一次,与教师年度考核一并进行。由各单位负责组织考核,作出综合评议结论和等次。
第七条 考核方法和程序为个人自评、综合评议、确定等次、反馈结果、做出评定结论、结果公示,结果存入教师档案。
(一)个人自评。由教师本人对照考核标准,逐项自我评定,填写自评表,上交所在单位。
(二)综合评议。由各单位对教师个人自评表审核,并组织学生测评和同事互评。
(三)确定等次。各单位召开师德考核评议会。各单位师德考核小组根据评议结果和综合评议情况,确定被考核人等次(合格或不合格)。
(四)结果反馈。由各单位向参加考核的每位教师反馈综合评定结果和等次。确定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要向教师说明理由,听取教师本人意见。
(五)结果公示。教师本人同意对自己的综合评定结果。各单位将教师师德师风考核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
第八条 在个人自评、学生测评、同事互评、单位考评各项测评中,综合评议全部为合格者,考核等次方可确定为合格。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等次为不合格:
(一)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的;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的;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的;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的;
(五)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六)对学生实施猥亵、性骚扰行为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七)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的;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奖评优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九)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学生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的;
(十)捏造事实或提供虚假证明欺骗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一)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的;
(十二)其它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有评定意见为不合格的,须由评定者写明详细事实,不写明的按无效处理。
第十条 师德考核公示无异议的教师,由本人将师德表现及等次填入本年度考核表中。教师本人对所在单位评定结果有异议,或公示后有情况反映的,由各单位负责组织对有关情况进一步核实,依据相关规定,做出综合评定。教师对单位核实后做出的综合评定仍不同意的,可在得知结果后一周内向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申诉。教师本人不申诉或逾期的按照所在单位综合评定结果确定。
第四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师德考核是教师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师德考核等次为不合格者,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连续两次师德考核等为不合格者,单位可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教师师德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评优奖励、进修培训、职称评聘和岗位聘任等重要依据,在教师评优评先、进修培训、职称评聘和岗位聘任等环节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第十三条 同等条件下,经学校表彰为全校师德楷模的,在职务(职称)晋升、岗位聘任、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选培、各类高层次人才评选和表彰奖励时优先考虑。
第十四条 教师出现教育部划定的师德禁行行为“六条禁令”“红七条”和违反《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情形的,学校将依规依纪依法给予组织处理或相应处分,对严重违规违纪违法的将移交相关部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实施。原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
宁德师范学院教师职业道德考核评价表
(2021版)
被评价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内容 |
考 核 评 价 要 求 |
合格 |
不合格 |
坚定政治方向 |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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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觉爱国守法 |
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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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优秀文化 |
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不得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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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心教书育人 |
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因材施教,教学相长;不得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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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心爱护学生 |
严慈相济,诲人不倦,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不得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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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言行雅正 |
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举止文明,作风正派,自重自爱;不得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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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学术规范 |
严谨治学,力戒浮躁,潜心问道,勇于探索,坚守学术良知,反对学术不端;不得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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秉持公平诚信 |
坚持原则,处事公道,光明磊落,为人正直;不得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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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守廉洁自律 |
严于律己,清廉从教;不得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不得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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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奉献社会 |
履行社会责任,贡献聪明才智,树立正确义利观;不得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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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评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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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的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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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1. 请在相应的评定栏内画“○”; 2. 考核内容单项或综合评议评价为不合格的,应写明事实依据或具体情况,否则评价表将视为无效表; 3. 本表双面打印。 |
附件2
宁德师范学院教师(行政教辅人员)职业道德考核评价表
(2021版)
被评价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内容 |
考 核 评 价 要 求 |
合格 |
不合格 |
坚定政治方向 |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得在教育管理服务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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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觉爱国守法 |
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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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优秀文化 |
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不得通过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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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爱本职工作 |
热爱教育、热爱学校,工作积极,严谨务实,认真钻研业务,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具有良好的协作意识、沟通能力和奉献精神;恪守职责,不迟到不早退,不敷衍塞责,不擅自从事影响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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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心服务师生 |
具有为师生服务的良好意识,能主动与学院、部门加强工作沟通联系,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以提升服务质量;对待教职员工的合理诉求不敷衍、不推诿,立足岗位积极推动工作,主动关心服务师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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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言行雅正 |
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举止文明,作风正派,自重自爱;不得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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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学术规范 |
严谨治学,力戒浮躁,潜心问道,勇于探索,坚守学术良知,反对学术不端;不得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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秉持公平诚信 |
坚持原则,处事公道,光明磊落,为人正直;不得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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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守廉洁自律 |
严于律己,秉公办事;不得索要、收受有工作利益关系人员财物,不得参加有工作利益关系人员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工作便利集结资源谋取私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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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奉献社会 |
履行社会责任,贡献聪明才智,树立正确义利观;不得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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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评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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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的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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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1. 请在相应的评定栏内画“○”; 2. 考核内容单项或综合评议评价为不合格的,应写明事实依据或具体情况,否则评价表将视为无效表; 3. 本表双面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