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德师范学院全面落实 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8年12月30日 信息来源:

关于印发《宁德师范学院全面落实

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各部门:

现将《宁德师范学院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德师范学院

2018年12月25日


宁德师范学院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

立德树人职责的实施细则

(试行)


为加强我校硕士生导师队伍建设,进一步明确硕士生导师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应履行的职责,对研究生思想品德、科学伦理起到示范和教育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和《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号)的文件精神,努力造就一支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硕士研究生导师队伍,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基本要求

第一条 研究生导师是指我校在编在职、获得校内外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教师(以下简称“导师”)

第二条 导师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政策,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自觉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将思想教育与专业教育有机统一,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和模范实践者。

第三条 导师应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爱岗敬业。导师应成为先进思想文化的传承者和社会进步的积极推动者,以高尚的道德情操和人格魅力感染、引导学生;谨遵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自觉维护公平正义和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有责任心和使命感,尽职尽责,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及时给予研究生启发和指导;有仁爱之心,以德育人、以文化人。

第四条 导师应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和执着的学术追求。关注社会需求,推动知识文化的创新与传承、发展;秉承先进的教育理念,重视课程前沿引领,创新教学模式,丰富教学手段;不断提升指导能力,着力培养研究生的创新能力,实现理论教学与实践指导之间的平衡,努力助力研究生成长成才。

第二章 导师职责

第五条 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对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负有首要责任。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研究生导师的首要职责,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坚持言传和身教相统一,坚持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遵循研究生教育规律,创新研究生指导方式,潜心研究生培养,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做研究生成长成才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第六条 导师应主动了解国家、福建省、我校及联培学校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及制度,加强对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提升研究生的思想政治素质;积极引导研究生正确地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地认识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正确地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地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指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为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而奋斗的信念,努力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第七条 导师应注重培养研究生爱国、敬业、协作、诚信的社会责任感,提高研究生明辨是非和维护公平的能力。

第八条 导师应加强对研究生的人文关怀,及时、全面地掌握研究生的思想和身心状况,不断地提升研究生敢于面对困难挫折的良好心理素质;加强与研究生的交流与沟通,建立良好的师生互动机制;积极帮助研究生解决学习、生活、就业等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于难以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向有关管理部门反映。

第九条 导师应在研究生入学之后,根据我校及联培单位的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为指导的研究生制订科学、合理的培养计划,并定期督促和检查其实施效果。

第十条 导师应积极创造有利于研究生学习成长和科学研究的条件,积极组织研究生参与科研工作,鼓励研究生参加学术交流和实践活动,拓宽学术视野,提升学术研讨与交流的能力。

第十一条 导师应培养、激发和保护研究生的创新意识和积极性,为研究生从事学术研究、发表科研论文等相关成果创造有利的条件,鼓励与引导研究生在学期间取得高水平的研究成果。

第十二条 导师应注重提升研究生指导能力,积极参与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改革和研究,不断探索和掌握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律和方法,提高自身的育人水平;要熟悉并执行学位条例及我校和联培学校研究生教育的各项规章制度,了解所在学科专业最新的国内外研究进展和发展趋势,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导师培训。

第十三条 导师应在学术诚信、科研道德方面以身作则,在科研活动中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第十四条 导师要对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专利等学术成果严把质量关,杜绝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

第十五条 导师应认真履行学位论文指导与把关职责,对学位论文的选题、创新性、写作规范等方面进行充分指导,加强对研究生论文工作进展情况的检查,定期组织研究生交流课题进展情况,对学位论文质量严格把关。

第十六条 导师应协同督查研究生培养的各个环节,积极与研究生辅导员和相关管理部门沟通,协同做好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对研究生的培养应及时提出培养建议。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导师应积极参与学校研究生招生宣传工作,督促研究生严格遵守我校及联培单位的校纪校规,规范研究生的日常行为,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做好研究生外出的安全教育。

第十八条 导师应公平、公正地执行研究生奖励资助政策,积极配合完成优秀奖学金、“三助”岗位等评定工作。在研究生毕业鉴定等各种评价中,对其政治思想和学业表现进行如实、客观的评价。

第四章 奖惩制度

第十九条 同等条件下,对于认真履行导师工作职责,立德树人成绩突出的导师,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在岗位晋级、职称评聘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在科研工作先进、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和学科领军人物选培以及高层次人才评选中给予优先考虑;在各类评优、评先活动中给予优先推荐。

第二十条 对于未按要求履行导师工作职责的导师,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诫勉谈话、暂停招生、停止招生、取消导师资格等处理;对于有违反师德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并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部门要重视和关心导师的工作,努力改善研究生导师的工作条件,加强对导师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落实各项奖惩制度。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宁德师范学院科研处、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中共宁德师范学院委员会关于成立师德建设委员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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